汉人成为满洲贵族的“投充人”,而“投充者,奴隶也”[100]。明清的投献、投充者基本上是以奴隶的身份从事农业生产。
(8)富裕农民
自家生产,还有余田,雇工经营,或者将余田出租,向政府承担赋役,是平民身份,财力上比自耕农富裕一些,比地主又不如,经济收入主要靠自家劳动,属于劳动者行列。前而讲到明律关于确定雇工人身份时提到“农民、佃户”雇工,他们的佣工,是短雇的多,雇长工少,但毕竟或因耕田多,或因劳动力少,或因农忙季节的驱迫,需要雇工。凡是雇佣长工及季节工的农民,基本上是富裕农民。这种农民是不是今人概念裏的“富农”?这就涉及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说来复杂,笔者认为他们还没有发展到那个程度,整个社会经济也没有发展到那个水平,他们还不是后世的富农,不过有向此发展方向的味道。
(9) 平民地主
出赁土地收租的人,身份上差别巨大,有皇族、贵族、官僚、绅衿、平民、半贱民、奴隶之别。具有特权身份的地主,以及半贱民、贱民地主,另有更能决定其身份的因素,他们是特权者,是贱民,不属于贱民之列。这里只分析平民地主,他们向佃户收取地机的同时,向政府交纳赋役。他们人数不多,却与门耕农同是田赋的主要交纳者,她与自耕农同是国家的主要关注对象。他们属于平民身份,无法定特权,只是和佃户关系中属少长关系中的长者,在社会生活的实际中,他们一定程度地控制佃农。
在平民地主中,出租田地之外,明清时期出现了雇工经营者,可以视为经营地主。她们人数上远远不能同出租地主较量,但已引起当时人的注意。明末浙江沉某是关心农业经济的人士,他在《沈氏农书》里特为雇工经营的地主计算经济收支,结论是“毫无赢息,落得许多早起宴眠,费心劳力”[101]。他不赞成雇工经营,可是经营地主仍有所扩大、清代苏州人陶煦在《租核》一书中也为经营地主算了一笔收支账,结论是有赢余”[102]。笔者曾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统计二十九个案例,获知有二十六个平民经营地主,他们所雇的长工,多的四、五人,一般只有一、二人,再加上一、二个短工[103]。经营地主管理生产,或参加一些劳动,如苏州张士仁“治田尤有法度,当昧爽督佣保,趣田中力作,莳艺芸蓐”[104]。地主经营田地是为获利,但有风险,如常州人钱泳所担心的:“是种刚者求富而反贫矣”[105]。所以历史上经营地主有所发展,不过进展非常缓慢。
上述农民构成的九种因素,从生产劳动角度讲,主要成分是属于平民身份的门耕农(含半自耕农)和平民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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