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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

时间:2007-3-10 10:55:45  来源:不详
任意支配权,对赏赐出去的只有一定支配权了,而对私田并没有绝对的支配权,一般不能限制其主人的买卖,所以除了未分配的公田之外  其它的土地,包括已分配的官田、私田,很难认为有完整的权力,至于第四、第五层级的土地权力就更不完整了,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古代出现的是多层级土地所有制,不能视为简单的国有制或私有制,似乎也不宜视为多种所有制共存,因为后一说法忽略了国家最高层次的所有权。在五个层级中,无疑,第一和第三两个层级最重要,因为它们所涉及的土地数量最多,关乎到的所有权的人数量最多,在所有权的分量上最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层级虽多,主导面则在一、三两个层级,是以注意力需要放在这两个方面。同时有一个特点不可忽视,就是私田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买卖,不把握这一点,就易被多层级的特点质掩盖。

    明了了土地所有制和所有权状况,与土地相联系的农民构成问题就容易弄清楚了,不过也还需要明确什幺是“农民”,然后才可能解决得顺当些。

    农民,在现代辞书中的解释,无例外的说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种庄稼的人,必然是农业生产劳动者;不干农活的农村居民,当然不是了。在古代的文献裏也基本上是这样说的,如《汉书》的“辟土殖谷,曰‘农’”[40],《说文解字》的“农,耕人也”[41]。《春秋谷梁传》讲到士农工商四民中的“农民”,谓为“播殖耕稼者”[42]。《唐六典》说,“肆力耕桑者为农”[43]。可知,在古人的概念里,农民是耕田种地的人。古代的分工远不如现代精细,那时把捕鱼、打猎、釆樵也视作农业范围,渔夫、猎手、樵夫也是农民。农民是否就是这些人?种田人家兼营商业或手工业,而以农业收入为主,就不能把他们排除在农民之外。有一种农业经营者,自身下田干活,又雇工劳作,或者不雇工而出租一些田地,这种人在古人观念裏是“上农”,今人视之为富裕农民,无疑属于农民范畴之内。

    出租土地而生活在农村的人(地主和小土地出租者),不事生产,家中没有有功名或做官的人,要向政府交纳税粮,没有脱离农业,他们算不算农民?用今天阶级分析方法看,他们不下地生产,不能算农民,然而古代政府士农工商四大类民人分类法,把他们归类于农,属于农产,也即民户。而且从等级观点来考察,他们是平民,与农民是一个等级,看来他们是有土地、有田赋而不耕作的农户,不妨也视作农民,将农产也看作农民,似乎有些勉强,但是这种农产不如此当作农民看,也是忽略了她们是交纳田赋而又被政府当作农民和平民的历史状况。把土地出租者纳入农民概念中,是同土地多屑级所有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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