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特别是将有助于认识与她共存在一个矛盾统一体的佃农关系,认识与她同是土地所有者的自耕农的关系,以及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主、自耕农与国家的关系,与农民运动的关系。
此外,有一点需要明确,农民是四民的主体,四民中的士,是“德能居位”的、“学习道艺者”[44],是未出仕的人,还属于民的行列,处于四民中的首要地位,但主体应当是人数最多、居于主要行业的农民。还有一点不能忽视,即农民是庶民的主体,《史记·货殖列传》讲到无秩禄的素封之家,说“庶民农工商贾”云云[45],众所周知,农工商是庶民,不必多说。春秋时楚国子襄讲到晋国各种人都安于职守时说,“士兢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46]。径直把农民称作庶人,可知农民是庶民中主要成分。
至此,是否可以认为,古代的农民是庶民、也是四民的主体,其主要成分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以及以业农为主而兼营商业、手工业的人,务农兼出租田地或兼雇工经营的人,没有功名的农村土地出租者也算到农民的概念中。要之,一切与耕地、与农业生产有关系而又不是其它职业或身份的人都属于农民范畴,不宜于把农民看得太单纯,以为只是种田人。
多层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范畴既明之后,可以交代农民构成了。
三、以自耕农、佃农迭为主体的农民构成
上一节考察农民范畴,把职业看得很重要,这一节主要从社会成分来认识农民,分析她的构成。人们的社会属性,取决于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法律中的地位,社会地位也有一定的作用,我们在这里把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认识农民的社会构成。换句话说,农民成分的确定,有的是用生产关系概念,有的则是以等级概念来划分的,并没有划一的标准,目的是要将事物分析清楚。
农民的社会构成,大约可分为下列九类:
(1)自耕农
自耕农,自身拥有耕地,通常可以自种自食,身份上属于平民范畴,是良人,国家的主要纳税人,农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开篇指出古代自耕农是近几十年来被学术界忽视的研究课题,与她的历史重要性不相称,因此这里首先叙述她。究其内容,主要是讲她的存在状况,原因和社会地位。
自耕农在古代社会是大量存在的人群,从战国到清代,不少人说到这些事实。战国时魏国实行李悝提出的“尽地力之教”的政策,将国家土地分给农民,原则上每户100亩,李氏就此向魏文侯算了一笔农产开支账,他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井以此计算其家庭收入和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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