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所有权。私人业主包含不同身份的人,有贵族、官员、平民、半贱民乃至奴隶。前述贵族官僚有国君的赐田、职田等官田,他们还有私田,是通过买卖(或含有攘夺成分)、接受投献等形式获得的。贱民、奴隶有田产,当然是极少数,是那些贵族官僚的大管家,即所谓豪奴,或者是不是属于某个特定的人的贱民层中的个别富人,拥有田业。平民中除了属于民籍的人,还有少数商人、手工业者。私人业主的所有权体现在土地的买卖权、转让权、租赁权、使用权、典当权诸方面,但是这些权力并不完整,受到国家多方面的干扰,如不得卖给法定圈外的人,不许不耕作,政府可以强制收买等。南北朝时期发生一个有趣的故事:南朝梁高祖建造大爱敬寺,在寺旁有中书令王骞的良田八十余顷,这田原来是王骞先人、东晋丞相王导的赐田,这时早已是私田,梁高祖派人宣旨,要把它买了舍施给大爱敬寺,王骞不情愿,回书写道:“此田不卖,若是敕取,所不敢言。”回答得很有风趣,又带出挖苦的味道,所以梁高祖很是恼火,下令按市价估值,强迫买下,送给寺院,还惩罚王骞,把他外放为吴兴太守[35]。由此可知,私有的土地并没有任意支配权,这种私有权是古代意义上的,极不完善的,君主有最终的支配权。
第四层级,典当业主的部分所有权。典当是产业转移过程中的过渡形态,原业主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和实际上的部分所有权,承典者取得使用权和到时不赎的优先购买权,出租权,以及对土地的转当权,实际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典当是将土地所有权分割为业主和典主共同所有,但就私田意义上的所有权术讲,双力都是不完整的,不过出现了典主的所有权,使得土地所有制的分层上多了一个层级。土地典当现象出现得很早,在均田制下的非法贸卖,就有“典贴”的事[36]。宋代“典卖逃产田土”的事情不断发生,引起官方的注意[37]。明清时期土地典当成为常见的事实。
第五层级,“一田二主”的押租制下的佃农的永佃权和转让权,一定程度地分割土地所有权。明清时代出现押租制,即佃户要向田主交纳押金,才能取得佃种权,但是地主因此不能随意撤佃,令佃农获得永佃权,同时可以把这种佃种权出卖,若这样,又有一个花钱买佃者,对此田主不得干涉,而且业主出卖土地,新主不得换佃,在买地时自然要杀价了,对于得了押金的业主来讲,损失了土地的任意支配权,而使其私有权不完整,交押金的佃户取得的永佃权及其转让权,实际上获得土地的某种主人身份,因此有了“一田二主”[38]和“一田三主”[39]之说。这是土地所有权分割形成的一个层级的主人,虽然他仅仅同所有权沾一点边,可是不宜忽视这类现象。
以上五个层级,自上而下,所有权的量度在递减;自下而上,所有权的量度在递增。归根结底,国家土地权力最高,对没有分配的公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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