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
清以前的政府,对道路、河道、桥梁就很重视,到了清代前期,全国驿路网络已经基本形成。驿路是为国家*、军事、财政需要,从中央向各地传递谕令、公文、官员往来,运输物资而开辟的道路。这类道路以京师为中心,通往各省省城。(相当于现代的国道)在各省又有通往各府的驿路支线或铺路,在各府还有联系各县的铺路。我们称这些道路为官路。对政府来说,保持官路的畅通当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从顺治元年开始,到嘉庆年间,多次下达维修道路的政令,要求各地方政府平整路面,修理桥梁,道路两旁种植树木,雨后随时维修,树木当按时补种。若发现各地方桥梁不坚固,道路不平坦;或应该建桥梁的地方没有设置桥梁,就要对地方官员分别情况议处。这些政令都记载在清代的法律文本中。
对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的命令,各级地方政府都能遵照执行。雍正年间,湖北巡抚王士俊在上任途中,看见道路“低洼缺陷”,“两旁不开沟种树”,就马上命部下办理。江西巡抚接到政令,限部下两个月内检修完毕。在河南的一些地方还规定了道路的宽度,有的一丈,有的三丈,两旁栽柳树若干棵。另外,在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湖南、陕西等省,或新开辟了道路;或新开辟了河道;或新建了桥梁。这类事情几乎在各省都有,也就是说,上有政令,下有执行,从总督、巡抚到知县的大部分官员都能贯彻执行,使中央的政令得到落实。
对河道的管理则比较复杂。在江苏、福建、广东等省的河道,有时被各种类型的游船堵塞,农忙时往来船只过多,发生翻船溺水事件;有时不法之徒在河中下网捕鱼,使船只误入网中,船翻毙命,张网之人乘机抢掠财物;有时在河道中砌筑水碓,截流舂米,致碍行舟;有时在河边搭盖屋篷等建筑,倾倒杂物,使河道变窄不能通航;还有运输漕粮食的船只与运输竹木的筏子,抢占河道,造成事故。这类事情一般是缺乏管理造成的,于是从中央到地方,对此都规定了具体管理方法,贯彻执行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有人说,西方政府才有这些政策与管理,中国官府没有此类职责,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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