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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1644—1840年)

时间:2007-3-10 10:56:13  来源:不详
首先是对市场的管理。清代中央政府继承前代政府的管理方式,对各省市镇派驻机构和官员进行管理。尤其一些新发展起来的市镇,外来人口增加,打架斗殴,层出不穷;流动商人增加,在交易中,坑、蒙、拐、骗,牙行拖欠商款等经济纠纷时起;富商增多,偷盗抢劫钱物,层见叠出,诸如此类的诉讼案件大量增加,混乱的社会治安需要治理。中央政府根据各省的奏请,下令派驻机构和官员进行管理。各省也根据各地的情况,对以外来人口为主的市场,从外来人口中,选任客总、场头对市场进行管理。从史料记载看,这类管理主要是解决经济纠纷、偷盗人命等诉讼案件,对经济活动本身并没有干涉。

针对全国各类市场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中央政府专门规定了法律、法规。其主要精神就是:禁止任何行业、任何人员垄断市场和物价,在经营中倚靠权势,纠集同行,欺行霸市的行为。并且分别制订了对官员、满州贵族、藩王及其家人,和百姓进行处罚的法律条文。

以下举几个政府管理的实例。在京师,正阳门大街两旁,是繁荣的贸易市场,一些摊贩搭篷盖屋,挤占马路,形成马路市场。一些官员请政府下令拆除商铺,肃清马路。而政府认为,商贩贸易不能一律查禁,只要不侵占马路,以便车马往来就行了。于是下令地方官对沿街铺户、摊贩进行管理,迁移、拆除侵占马路的建筑。

乾隆时期发生在山西徐沟县清源乡的事件,就是以把持行市罪论处的案例。清源乡集市一向在县城四关及察院街五处轮流开设。三十年知县伊桂上任,将五处轮流开放的集市移至城内中街开设。清源乡县城有三条街,西街有水不便设集;中街仅宽丈余,也不适合设集;唯东街宽广,是设立集市的地方。县里的商铺、牙行、居民先后五次申请将集市迁至东街,历经几任知县都未批准。原因是县城中街的大户董自喜等人,为了自家商铺的经营,不让迁市。二十多年后,商、民们又申请迁市,得到新知县林琅的批准。但林知县很快又出面制止迁市。引起众多商民的反对,多人到省上诉,林知县将领头三人逮捕,并用刑打死,造成大案。上级政府派人来处理:董自喜等人以把持行市罪论处,林琅革职。集市迁移至东街,了结此案。史料没有记载内幕情况,但从林琅转变态度的事实,可以推想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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