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器的材料,政府对铁的流通有种种规定,禁止出口;禁止民间用铁制造武器。但对民间日常用铁,则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允许民间运销、买卖,并规定了管理办法。马是当时重要的军用物资,也是民间运输工具。清代初期禁止马在民间的买卖和饲养,到中期就不禁了。木材的砍伐和运销,只是在北方各林场有规定,这与政府用木有一定关系。在非林场区,及南方基本上不管制。对商品粮食,政府的政策是自由流通,禁止各地为了本地利益,阻碍运销,同时打击囤积倒卖。但在海禁时期,沿海有部分地区也禁止粮食流通。
4、对商人的政策。
政府制订了保护商人的政策,如前面提到的救生、护卫设施,还确立了法律条文。如商船遇难,禁止抢夺船上的财物,对违犯者依法制裁。禁官员、军队和基层政府摊派、勒索商人,被害商人可以指名参奏。康熙年间,湖北巡抚张某搜括民财被革职。其他还有因此被革职的知县等官员。各地方政府设立石碑,严禁官吏对铺户摊派,这些碑文都具有法律效益。政府还规定,在非本籍地经商的商贾有商籍,可以在异地参加科举考试。并且大开捐纳之风,商人是富有阶层,所以商人通过捐纳获得官职、功名的比较多,是直接受益者。
5、沿海运输的政策与管理。
海禁政策是前人研究比较多的课题,但主要都指外贸而言。一般认为,海禁是禁止所有的沿海地区,实际上,东北沿海并没有实行海禁,华北沿海较早地解除了海禁,只是南方沿海开放较晚。开放之后,政府规定了一些法规,如发给商船执照;商船依法纳税;船户领取海关票据;商人纳货税等等。这些行政管理,可操作性强,一般船户、商人都能遵守。但也有一些条例不尽合理,如限制船的长度、载量、人数等。在管理中,对于人照不符的违例情况,各地方官员大都采取默认态度,船户、商人反映,法规强制程度较低,比较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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