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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1644—1840年)

时间:2007-3-10 10:56:13  来源:不详
他们都是在沿海活动的小股势力,与已经统一了大陆的清政府力量对比悬殊,颠覆政权的可能性很小,用一部分军事力量来对付就可以了,而政府则如临大敌,感到政权受到威胁。为了消灭小股反清势力,选择海禁政策,一禁就是二十八年。二十八年也正是郑氏集团存活的时间,说明海禁并未能断绝郑氏集团的生路。在嘉庆年间,同样的情况重演,亦未能断绝蔡氏集团的生路。这说明海禁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而且郑、蔡都是在南洋海域活动,对北洋海域的*就更显得无意义。因此,开放海禁政策的推行,无疑是正确的。当然这主要是*上原因。其次才是经济因素。康熙十九年首先弛禁的是北洋。四年后南洋才弛禁。粮禁的放开也呈现出,先北洋后南洋的情况。而且康熙六十年和嘉庆年间,南洋又再次海禁,也恰恰说明弛禁的原因主要在*。南洋沿海贸易要比北洋沿海贸易范围广,也更活跃。如果首先从经济考虑,就应该先开南洋海禁。当时康熙皇商认为,开海贸易对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各省俱有裨益。而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可充闽、粤兵饷,以免各省转输协济之劳。显然,开海为了国家财政收入,然后是百姓生计。但是,无论如果海禁政策的目的,与抑商却毫无关系,只是海禁的结果起到了抑商的作用,而不是抑商政策的必然延伸。相反,弛禁后,政府颁布了目的在于保护商人利益的条规,各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推行了保商措施,则更说明了这一点。沿海商品流通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从后来沿海商品流通的发展看,东北、华北、江浙、闽广四地区互为市场,不仅商品流通,而且商品生产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相互制约,相互需求,共同发展的。海上通道则是这种发展的基本条件。而海禁政策实行的结果,起到限制沿海地区商业发展的作用。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商品交易,其政策的出发点无非是“以杜衅端”,巩固统治而已,也是*因素第一。对民族之间的商品贸易,则规定了过多的条条框框。商人出入手续繁琐,尤其对国内商人要求严格有余,对国外商人管理不足。乾隆时期新疆统一之后,中亚商人云集喀什噶尔、叶尔羌、乌什、阿克苏、英吉沙尔、和阗等六城。政府令浩罕汗国派商头至六城管理商务,约束其商人,政府只抽取四十分之一的货税。这种商头制度在道光时期成为西陲不安定的祸源。1还有对铁、马等商品流通的限制,都是着眼于*统治,人为的阻碍了经济发展。这些违反经济规律的政策、法规,使经济发展受到阻碍。

2、从安定社会出发制订政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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