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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

时间:2007-3-10 10:56:26  来源:不详
,无疑符合当时全国商品流通量增大的具体形势。清代对货税则例的改革,使不同种类的商品,按照不同的计量单位征收,更显合理。而且对每天通过数以千百万计的船只来说,每船装载的商品各不相同,以货物论数计石为标准征收,注意到了商品价格的浮动水平与征收标准的关系,所以也可以说清代政府的税则制度变更,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是“力图使税收更趋合理化的一种努力”85,无疑是一种进步。

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根本问题是追求公平合理,这在户部、及一些人士中都有共识。“关税理应划一公平”86。“立法贵得其平,收税贵得其人”87。税收则例的制订原则是“因地制宜”88。一般来说,政府对税则的修改是比较慎重的,如对岳钟琪申请夔关征收粮食税时,朱批:“睹此论甚有理,但数省多赖川米食用,恐立税或少有未便处,已有旨,谕部详议”89。后经户部议复同意了他的意见。对浒墅关米粮过关税,户部也是先考虑到,“米石为民间日用所需,是以部颁则例只照梁头丈尺榷税,原欲招集商贾,俾粮储充牣,江乡足食也”90。这说明清代前期的政府对商品通行税的征收,比较注意纳税人的承受程度,力求平等,并非是征收得越多越好。这也反映出专制体制下的政府,非常注意协调其统治基础广大民众的需求,与商人追求厚利之间的平衡,通过这种制衡来达到安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值得指出的是政府在顺治时期规定新税则,康熙年间对部分税关的税则进行了修改。雍正6年以后,又在全国对税关的税则进行调查、核实、重订。乾隆2年,户部根据乾隆元年甘汝来的奏折,“请敕下直省督抚,及各关监督,凡一切收税地方,核定则例”91。这次修改税则的情况,仅从乾隆《钦定户部则例》中就可以反映出来,各关税则都进行了全面重订,统一命名。可以说,各关商税则例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个时期的修改、重订,大概每隔几十年,这一过程就重来一次,如此反复,至嘉庆、道光时期,税则就再也没有全面的变更了。新税则的产生过程,一般是各关监督在实际税收中实行的则例,也称现行则例,执行了一段时间后,通过监督、或管关官员奏报,督抚转奏,经户部议复同意,将所实行的税则,题本上报,皇帝认可,再由户部颁发,成为新的部颁则例。从这个决策过程中,可以看到专制政府对经济事务,一般先是监察机构官员提出疑问和意见,然后由中央各部官员、或各省督抚进行讨论。这些官员往往都结合管辖区的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最后主管部门向皇帝奏报,再由皇帝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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