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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

时间:2007-3-10 10:56:26  来源:不详
临清关:雍正6年山东巡抚奏报称:“临关小税中剥买杂粮,每石纳银一分一厘,粮食以米麦为贵,请将米麦二项,照小税加倍,每石纳银二分二厘。其余杂粮照小税原额每石纳银一分一厘。凡杂粮船项下,除船户仍纳正料外,其一切补料、杂项,悉行革除。就七尺船较之每船装二百余石,向来正补各料需银二两四钱零,每石纳银约一分一厘。今若改作签量计石,杂粮照依小税,每石一分一厘,正与料额相符。而米麦二项,每石二分二厘,比之料额则已增加一倍……至于同一杂粮额税,而又不便照浒墅关每石四分之例者,因东省粮食价值较之江苏不啻减半,本少则利轻,若加至四分,恐利息微,而商贩少,又不得不随地制宜,以为招徕远商之法也”59。这个奏议被批准执行。临清关的情况与浒墅关相似,雍正6年11月以后开始执行新税则,米麦每石纳银2分2厘,此前每石纳银1分1厘,从税则上看增加了一倍。因为当地粮食价格是江苏省之半,所以税则规定的征税量比浒墅关低。笔者未见到前人对雍正6年以前山东米价的研究成果,这里只能根据零星价格,列表1。(略)

如表1所示,假设雍正6年之前,山东最低米价为每石0.5两,税则规定每石收0.011两,税率为2.2%。如果按照临清米价是苏州之半计算,临清米价每石大约为0.35两,税率约为3.1%。更改税则之后,雍正10年,税则每石收银0.022两,按最低价每石0.4两计算,税率为5.5%。乾隆43年,按每石价0.7两价算,税率约为3.1%。临清关粮食税率也是从低走向高,高期大约在雍正改变征税方式之后,可见税则增加,税率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但临清关米麦税率,大概不会超过5.5%,因为这是按最低价格计算的。乾隆之后税率趋于降低。

淮安关豆税率,日本学者滝野正二郎根据乾隆43年,豆平均每石价值1.2两,纳税0.05两,计算出税率为4.2%。60 康熙25年之前,以及乾隆之后,粮食税率应当低于乾隆时的水平。

扬州关:乾隆元年2月20日苏州巡抚高其倬奏称,“扬关豆货则例,每石纳银二分,登明船重税多,又从远地来者,加二宽免征收。查向年北来外河各船,俱不敢渡江,装至邵伯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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