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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

时间:2007-3-10 10:56:26  来源:不详
清代顺治元年全面免税,第二年开始征税时,各关一般都沿用了明代的税则,以后才逐渐有所变化。从表面上看,清代政府对税则的变更主要是将明代钱币单位钞贯改为清代钱币单位银两;将明代流通的商品品种、部分商品具体征税数目裁革减免等9。这种改变从官方文书上看,至少延长到了乾隆年间。如临清关,乾隆11年“则例开载应征各项货物,共一千九百余条。今该抚咨送该关收税簿册,逐一查对,所征货物仅止一百八十余条,较之则例开载不及十分之一”10。“临清关商税则例,刊自前明,其条例多不宜于现行。迨乾隆二十九年,该省巡抚崔应阶,以旧刊税则内,开列钞贯名色,兼列前朝衣饰,及*具等物,非体制所宜,奏明将钞贯名色,折合银数,并将*具等则删除……通本核校,大约宜现行者十之三、四,而不宜于现行者十之六、七”11。太平关,乾隆11年“征收货税内,有则例未载,比照征输者,有因货物贵重,酌加细料者,有因则例稍重,量以轻减者,历任相沿,商民悦服。若概为改照旧例,均有未便,请仍照现在之数征收一折。经部按册查对,其量增量减之处,尚属合宜。惟比照征收各条,如珍珠、玉器等货,比照潮绸例征收之处,均属未协,议令该抚准泰,会同总督策楞,另行酌议,造册具题”。“夫比例征收,原因例无正条,酌量货物贵贱,以此较彼,价值相等,始可比照。今珍珠、玉器贵重等货,非潮绸可比”12。户部认为:这些商品“从前或因洋船未通,是以例未载入。今前项货物贩运过关谅亦不少,自应酌定税则,增入条例,刊开明白,划一征收”13。乾隆13年,“户部议复,广东巡抚岳浚疏陈,太平、遇仙、浛光三关厂,现征税则与部例未符,酌征货税七十三条,木税二十二条,按册较对,比照粤、赣两关,及该关税则,增者四十,减者二十九,照旧者二十五,均属平允,应准其刊载遵循。从之”14。

从实质上看,清代货税则例的计征方式有所变化。首先是改价则为税则。清代不再先为商品定价,而是从量计征,称为税则,即各关先按各商品在当地的贵贱程度、来源,以石、车、斤、匹、件、副、箱、篓、包等商品计量单位,规定应征数目,然后按单位数量征收。如通州坐粮厅“旧刊税则,复加查核,据册首声明,伏地货价,每两征税八厘;起京货价,每两征税三厘。而于各物条下,但注作价银数,不列征税银数,与各关体例参差,谨将价则悉改税则,以昭划一”15。天津关“该关旧刊税则,有正税、作价两层。据正税科则所载,核与各关事例约略相符。于作价科则所载,多有前朝服物,及不经见条款。又与正税科则重复互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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