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两种意见的分歧主要反映在两方面,第一,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化问题。第二,税率的变化趋势是增加还是降低?从而说明清代前期政府的商品过关税是重还是轻?本文准备围绕上述两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税则制度
从管辖角度看,清代的内陆税关分为户部管理的关,简称户关,工部管理的关,简称工关。各关商税则例规定的纳税对象有商人和船户,一般来说,商人缴纳商品税,亦称货税,船户缴纳船税,亦称船料。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就部分户关中的货税则例进行探讨。税收则例是政府规定的征收商品通过税的原则和标准,亦是政府颁发的具体经济法规。政府的税收则例,要求相关人员按规定标准、手续纳税和征收,这里简称为税则制度。
明代的税则制度分梁船则例和货物则例。梁船则例是向船户收取船料,原来是“以装载货物多寡为率。后从简便,乃验船梁阔狭,定收料银重轻。大抵自五尺以上榷其料至有一、二丈者”5。可能是船只装载货物的多寡很难测量,所以改为梁船计征,使税收方式变得简便。“各钞关止收船料,惟山东临清、杭州北新关兼收商税”6。货物则例是先向船户征收,再由船户向商人收取“纳料等项”。“凡各处车辆船只装载货物经过,或彼发卖,各照货物精粗,定收银多寡,具有则例可遵”7。 当时人评价称:“斯关算舟,弗征其货,政善优矣”8。 明代的货税则例是从价计征,亦称价则,即将过关商品,先官为定价,颁发定价则例,然后按价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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