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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

时间:2007-3-10 10:56:26  来源:不详
莫能保,故商艘于秋夏难行,而数目亦难以臆定。今卑府妄议,以春冬二季定税银三百两,秋夏二季每季定税银二百两,共约计每岁一千两之数俟。”40 张德地的奏请被批准,“设夔关、建昌关,每年杂税银两俱系知府征收”41。雍正5年川陕总督岳钟琪称:“独川省米粮,既不抽税,而商贾又以不许遏籴为词,便至漫无稽核”。他奏请“四川夔州一关,照江南淮安之例,凡遇米船到关,即令该府盘查量榷税银,以裕国课,其有别项货物,仍照例收税,统归正项”42。户部议复:“川省运贩米船,向无船料,客商或夹带私盐违禁之物,无可稽查,而沿途地方官往往借端需索。请照淮关船料尺寸则例,抽报料税,所输无几,稽查甚便。至米船出川,地方官如有勒索稽留者,该督抚指名题参,应如所请。从之”43。此后夔关“杂税之外,于雍正六年内,奉文增有米粮船料。查从前立法之始,原止将下楚之杂粮米船按尺征料,实未常定为米税”44。此后就以量船方式征收米税。虽然批准征收粮食税,但皇帝不放心,又派官员隆生等人专门进行调查。“雍正七年内,经前任监督隆生,始奏称改论石输课,每米一石,征银四分,以折船料”45。雍正7年以后,夔关税则改量船计征为签量计石征收。

北新关在雍正7年户部检查时,有部颁则例、现行减例、和货物比例三种例文。总督李卫奏称:“粮食向来止征船料,所有嘉湖二府解省南粮,并民间进关完纳糟粮,以及租米等项,原非商贩,其船料一概免征。又濮院王庄绸,因闽粤、江右各省商人,凡属大起恐其航海越渡,故特宽减,以示招徕。其本省店铺,以及零星携带者,皆照纺绸一例征输。又比则科税,而有加倍者,以货本稍贵之故,恐日久弊混,可否将比例免其加倍,止照正数征收,理合请旨”46。经户部逐款核对议复称:“原颁则例与现行比例,均属平当,果无宽减示恩,亦无滥加病商。应行该督,转饬管关各员,将则例、比例,均刊木榜,竖立关前,务使众商共晓咸遵,按则征收,着为成例”,被批准47。北新关商税则例是由部颁则例与现行比例合成的一部新法规。至乾隆7年,“经过米船照旧征收梁头课银,不必计石科税”48。也就是说,北新关不对商人征收米税,只是对运米的船户征收船料。但对通过该关的主要商品绸、缎、丝等货物,则都是以商品单位匹、斤等数量,向商人征收的。

在税则制度的变化过程中,各关监督是执行制度的人,但他们并未严格遵守部颁则例征税。如上述淮安关监督杜琳自行修改税则。浒墅关监督说:“查部颁则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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