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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

时间:2007-3-10 10:56:26  来源:不详
月,户部照监督高璜供称量船征收则例颁行浒墅钞关。二十七年十一月,巡抚都御史洪之杰置立木榜于分司署前”26。此时户部重新颁发浒墅关税则,仍然是梁头则例,是按当时监督实际征收的标准规定的,也就是说承认了监督实际使用的标准。此后大约经过三十多年,雍正5年高斌奏请改变计征方式,才获批准。

高斌奏称:“查浒墅关则例轻重悬殊,如豆税一项,名曰加补料,有梁头、小贩之分。”“小贩则例,每石税银七分,【大船】梁头止收二分六厘,相去悬殊,甚属偏枯,以致以前小贩豆货虽宽至五分一石,仍不抵关,多被梁头包揽”。他建议“将小贩豆船照现收米税之例,每石收银四分”。对大船“逐船签量,多者依数,每石二分六厘递加,所刮余豆,每石亦止二分六厘”27。这个意见经户部议复,获得允准,税则改为贩运豆货,小贩每石改征银四分。大船“令

循例签量,多者依数每石二分六厘递加”28。然而,实际征收的标准仍然与部颁标准有差异。雍正6年已经升任浙江布政使的高斌奏称:“浒关现在商船所纳各色货物税银则例,与部颁则例数目多寡不符”。贩运豆货的“小贩虽减至四分,而较之大梁头船,每石二分六厘,相去尚悬殊”。而贩运米粮的“活梁头船,每石约计纳银二分五厘,小贩米船部定则例,每石四分五厘,现行则例,每石实止收银四分”29。户部议复同意高斌的意见,“将大梁头船所装豆货,照宽减小贩例,一概每石征收四分”。对贩运米粮,部议认为,“小贩米石税额,与梁头多寡互异”。“嗣后凡活梁头船装载米货,俱令签量计石,现照小贩例,收银四分”30。该月9日奉旨议行。雍正6年5月以后,浒墅关新税则对粮食、豆类商品改原来的梁头计征为签量计石征收,规定每石征收四分,不论大船、小贩一律如此。

高斌提出的问题引起户部的注意,户部在题本最后称:“臣等更有请者,高斌将浒墅关现行征收则例,丝毫无隐,据实奏明。臣等将伊所奏现行则例,与部颁则例逐一项比较,大不相侔,是知各关虽皆有部颁则例,未必能尽遵部则征收,似此有名无实,阳奉阴违,相习成风,事所必有。若不清楚厘定,则税课既无定例,必至任意增加,奸胥猾吏,高下其手,以致地方豪棍,得以包揽把持,殊非恤商裕课之道也”31。雍正6年5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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