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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

时间:2007-3-10 10:56:26  来源:不详
日,皇帝令“通行直省各关,将各处现行征收则例,彻底清查,据实奏闻”32。于是,各关监督奉旨奏报现行征收税则,户部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审议并重新颁发各关税则。

临清关,山东布政使岳浚称:“惟有粮食一项,两河商贩最多,向来止照梁头丈尺纳钞”。请照浒墅关之例,一体签量计石征收33。这个申请被批准,开始实行应该是雍正6年11月以后。

淮安关,顺治4年沿用明代梁头则例,“米麦船只明季则例,俱纳加补。今应仍令照纳加平船料。其农船装载米麦,不在此例”34。至康熙25年“监督杜琳任内,因恐远商估客不能谙晓,易启侵渔,且又时值干旱,河道浅阻,装载累千石之船只,不能连樯抵关。民间改造小艇运货,俱系零星贩户,不能照梁逐项完结。当经因时制宜,按照货之重轻,集三关则例,参酌损益,粮食则签量见数,货物则按数论石,定则征收”。“商民乐从,照办已久”35。雍正7年监督年希尧奏请,将北来载货大船,“改照客贩征收,以从划一”36。淮安关监督杜琳康熙25年自行修改税则,对粮食签量计石,对货物按数论石,定则征收。到乾隆10年监督倭赫称:“该关旧有通船一载之例。如船实能受载百担,而装货在七十担以下者,仍按担征收。如满七十担者,即照本船受载数目,令输百担钱粮,自数百担以至千余担,俱照此例。再查签量船只,受载之例,凡船头、船梢及平板上跨,俱剔除不入见数之内,即贮货亦不征税。例册未刊,不知始自何年”37。工部议复,同意倭赫所请,按担征收。这说明杜琳之后的监督未完全按杜琳的办法做,而是又创造了量船与签量计石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到乾隆年间颁发新税则,“粘米、饭米、小米、小麦、荞麦、豆、蚕豆,每担各税五分”38。也就是说,淮安在乾隆年间对粮食等商品改梁头则例为签量计石征收。道光元年,又对淮安关徐州口的收税又作了一点更改,“徐关杂粮无论外来土产,数至七石以上,税过二分者,按石收税。其数不及七石,税不足二分者,免其征收”39。

夔关,康熙6年四川巡抚张德地请设夔关总税,裁止宁番等处商税。他说:“据夔州府申称,卑府查得夔关一税,历唐宋元明皆设于下关城锁遏之处,迨今世远人亡,旧额莫考。况三峡古称天险,自四五六七八月水势汹涌,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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