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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

时间:2007-3-10 10:56:26  来源:不详
税,见梁头一丈八尺者,交银七十七两五钱三分,又外加银二十余两不等,比照则例有浮多三十余两者。奴才细问原由,据山阴江都梁头船户呈称,丈八之船原照则例纳银六十七两三钱,后因有将船改造深宽者,是以往年有均钞之请,以签量担数,作梁头丈尺,如丈八梁头,以二千九百八十二石为率,纳银七十七两五钱三分,合计每石二分六厘,若内有不及数者,则按二分六厘一石递减。如逾数者亦照此例递加,倘有过于船舱限槽之上,是在本船之外所刮余豆,照小贩例上纳”96。临清关附近粮船,“向来止照梁头丈尺纳钞,因有狡猾船户,改造宽深大船,出于常式之外,包揽重载,偷漏钱粮,实为隐害”97。乾隆10年管理淮安、宿迁等关税务倭赫奏称:“狡黠船户,每计货物已满七分,即分贮头、梢、上跨,以避一载之例。而奸猾吏胥,藉此高下其手。嗣后请将散装货物,不拘头、梢、舱跨,悉行上税,通船一载之例禁止”98。

凤阳的情况亦如此,“货船有改阔造深之弊”99。这说明船户改造大船,少纳税,不仅持续了几十年,而且是各关的普遍现象。

显然,严格按照当时的部颁则例收税,增加了装载量的大船货税,和被大船包揽的小贩货税,就会以不违法的方式偷漏,关税定额不能完成。而且政府规定的税则,不能随物价浮动而及时改变,物价上涨,税率降低,税收总额也随之减少,使税官们的薪俸、管理关税的各项经费,都会产生不足。因此,各关监督、或管关官员,就用私自增加收税量的办法来补充缺额、缺款,这就形成各关税则,在原部颁则例之外,又产生现行则例等法外则例,部颁则例成了空架子。虽然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个时期政府都依据现实更改了税则,但修改跟不上实际变化,更何况嘉道时期没有再改变,这就使得各税官根据自己的意愿,苛索商人,增加收税,年年相继,使商人的实际税负比政府规定的加重了。

还应该看到,清代前期国家专制政体本身的局限性,限制了政府在商品流通中发挥更大的能力。专制政府缺乏有效的社会制约,没有独立的权力中心牵制政府,致使中央政府在商品流通方面的职能权力过于集中,产生了许多政策性失误。随着物价上涨,政府本来可以不断调整各关税则,使税则更符合客观实际。但政府对这些违背市场规律的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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