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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

时间:2007-3-10 10:56:26  来源:不详
准执行。这个决策过程是政府推行政策的必要手段,它使政府以最快速度获得比较全面而准确的信息。正是通过这一过程所产生的政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势制宜,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增强了政府管理商品税收的能力,使税额逐渐增加,起到的积极作用。也正是由于清代前期专制政府的权力集中,各方面的职能权力随之加强,使得有关商品流通方面的许多具体制度得到强化,这也是使清代前期商品流通比明代有了很大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然而,清代税则制度也存在很大缺陷。各关监督在实际征税时,根本不按部颁税则的法规执行是一个普遍现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各关税则调整中,有一个最常见的事实,政府增加各关的税收定额,但不改变税则,致使收税总数,收税实际数量降低,不能完成政府规定的收税定额。香坂昌纪指出:“为了确保税额(指定额),不能按正规部颁则例征收”92。应该说征收不敷定额的关键是过低的税率。“税率又未能随物价变动而调整。如果严格遵照旧税则课税,则每年关税不免有严重低收的现象”93。这种低税率使整个税收制度产生了一些的问题。按部颁税则征收,不敷定额,所以各监督、管关官员常常私自更改税则,增加了对货物的平料、加平料、补料、加补料的数量,或者是改变计征方式。

原因之二是船户改造船只,量船征收的方式使实际税收数量减少。桑格称:“若照部定则例,七尺以上船头,方许收税。每日所过之船不过十余只,十四、五只不等,所收钱粮不足百两。揆厥所由,从前一丈八尺之船,长五、六丈者,深不过四、五尺,即满载亦不过四、五百石。因此奸宄之徒,知系止量船头宽阔征税。新造大船,宽不及一丈八尺,深一丈有余,长十余丈,载货四、五千石。【显然是多说了。因为雍正五年丈八船载二千九百八十二石为率。】犹有更甚于此者,将船打造甚窄,仄行不便,傍附小舟并行。从前载一分者,今已载至数分,因此大船稀少。若不将小船计担收税,俱以不足七尺之小船,分载过关矣。若以小船所载货物不令行走,势必壅滞商民。由此推之,大船不得不增收,小船亦不得不按担征收也。以此征收税务钱粮,以完办铜斤要务,无计可施,仍酌量前任征收之旧例,遵照定额”征收 94。量船征收,“奸宄之徒,惟图多载货物,将船造作深长,皆相沿日久,希图侥幸行走。缘征收钱粮增减不一,使商人不知应收实数,或有不肖之辈,借端多索,亦未可定”95。如果说这种情况是从康熙年间开始的,那么,到雍正5年监督高斌仍称:“奴才到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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