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康熙三十二年三月初五日的合同。这里不但拉住了贝子王府的人来做靠山,并且规定了很重的处罚办法。可是,事情的发展却并不妙。到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这个煤窑又订立了下面的合同:
立合同协议人:安国玺、安国昌、刘孝成窃以财从力生,事在人为。安、刘等知心有素,义可断金。今各出本钱,复做上椹子海煤窑生理。公请办事掌柜一人,劳金出在公中,协力同心,刻苦营运。所有煤窑之上,从前账目俱系公中承认。除地主衣煤土末之外,所得利息三分均分。窑上用人,亦系三家均用。自立约之后,凡事忍耐和气,至公无私,不得任性争忿,私心肥己。……
可见过了六十五年之后,这个煤窑的情况还是很困难的。虽然窑业在继续经营,股东却已经换了人家。尽管新的股东有“财从力生,事在人为”的思想,他们却一再强调要“协力同心,刻苦营运”,要“忍耐和气,至公无私”,可见他们的生产经营仍旧是六十五年前的老样子。这种缓慢的发展过程完全不是这个时期所独有的,而是中国历史在长远的时期中的一个发展规律。
以上所述只是当时私人资本活动的几个主要特点。至于对当时窑主们的家世和经济地位的详细分析,以及对门头沟民窑和京城市多方面的经济关系的研究,还需要继续调查和收集更多的材料,才能做出更圆满的解释。
四 雇佣劳动和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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