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人晋泰同表兄林兴因祖业地内有胡炭窑一座,坐落门头沟岳家坡村西南,今因乏本,情愿同中说人会到宋利宝、赵玉德出本开做。言明窑分按二百四十日为则,新业一百一十日,旧业一百日,地主三十日。公同议定,做窑工本清钱五百千整,如过额再用钱文照借例三分行息。官中公认,煤出之日,先回新本,新本回完见利,然后按日分均分。衣煤土末俱随地主。倘有旧业不清、不遵会议者,有林兴、晋泰一面承管,俱不与新业相干。恐后无凭,立合同拾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乾隆四十七年六月拾三日。
中说人:王栋、金玉;立合同人:晋泰、林兴;中借人:郝轶凡。
这座胡炭窑的股金只有五百吊,一则是它的规模很小,二则是它同样规定了可以超支款项按三分付息的办法。当时有许多小窑主,常常都只有够一两个月左右开销的资金,就敢于开一座煤窑。所谓“出工本”。便是指的这一部分资金,它主要是用来购置生产工具、发付工人的工资。等到窑下的煤层开始挖出煤炭的时候,资金的周转就不困难了。虽然,也有一些民窑因为资金不足而停歇或转换了业主的。例如,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刘文慧和肖禄订立的栗树窑合同上写道:“刘姓栗树窑该欠众项工食钱文,无力清还,……交与肖姓开做。”但是,这种情形多半发生在那些资金最少的小窑里,并不是一般的情形。
为了研究当时民窑对于雇工的剥削和商品生产的成本计算等问题,我曾尽力调查和收集老窑的各种账本,可是没有找到。但我查知较大的民窑账本竟然多到十三种:有银钱大账,是登记合伙人投资额和交钱数目的;有股分老账,是登记合伙人按股分红和股分转移的;有大流水账,是登记支出总账目的;有小流水账,是登记每日支出账目的;有花销账,是登记杂项开支的;有卖煤账,是登记每日卖煤收入的;有衣煤土末账,是登记地主抽分窑场煤末等账目的;有上工账,是登记窑工的工作日数和工资数目的;有锅伙账,是登记窑工入伙的曰数和款项的,有花名册,是登记窑工的姓氏、年貌和籍贯等项的,有银钱底子账,是登记支付款项的回扣的;有杂项底子账,是登记买卖货物的回扣的;有道钱簿,是登记煤道经过别人地面所付租钱的。虽然这些账本已经找不到了,但是,我们由此不难了解当时民窑剥削的最重要来源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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