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的雇佣劳动,它们进行的生产是商品的生产。
无论那时候的民窑是较大的或是较小的,据许多老窑主所谈的情况来看,一般的民窑业主要聘请一人住在窑上当掌柜,有的自己当掌柜,或者还要管账,另聘一两个写账的,名义上有“正账”、“副账”、“帮账”等分别,他们掌握各项收支,看管“大司房”里堆放着的各种采煤工具,并且直接经手办理“窑场”上整批和零售煤炭时候的过秤,收钱等等事务。他们组成了窑上的管理机构,称为“官铺”。每个民窑在技术上要依靠大作头一人和小作头几人掌握,有的单设有“作头馆”,窑下每班都有作头和领班分工负责,日夜两班轮流不停,每班寻常有挖煤工人二十来人,拉煤工人一百来人。另外在窑上和窑下还有一些杂工。窑上有几间大屋子,作为工人的集体宿舍,兼办工人伙食,称为“锅伙”。这些民窑的内部组织和劳动情况,可以从一些文书契约上边看出一个大概的轮廓。例如,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张希虎和赵鼎美等人订立的万顺窑合同上写道:“张希虎因有本身地座落青山岭下大衢沟内有万顺窑一座。其窑情愿批与赵鼎美名下开做。……窑上设立官铺,所有利息,按分均分;窑内用梢子,官买官用;所有驮子钱入官。”可见那时候的窑主们的确都在窑上设立了“官铺”作为管理机构,窑内购置梢子等都是从官铺上拿钱,每天卖煤收入也都交到官铺上。
按照当时封建官府的规定,一座民窑开采成功之后,每年要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额的课银。但是,有许多民窑却一直借口开采没有成功,不向封建官府报领窑照,因此也不纳课。它们直接为市场的需要而进行商品的生产。这些民窑出产的煤炭,直接卖给驮煤的脚户之后,就分散到消费者的家庭中去了。
因为民窑是进行商品生产的,所以它们常常互相竞争,往往有一些民窑的业主因为卖煤的收入很多,彼此争夺窑权,终于打起了官司。这时候他们不得不向封建官府去控诉,于是封建官府就趁机打击民窑。民窑吃亏以后,又只得向封建官府求饶,以维持自身的存在,继续它们的生产和经营。例如,乾隆年间阎家和杨家联合控告焦家的一场官司便是一个证明。请看下面摘录阎本泰、杨如松两人联名的呈文,从中也可以看到这些民窑的商品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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