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呈人杨如松、阎本泰呈为背约鲸吞、泣恳追究事。乾隆四十七年身等将祖遗马姓地界内吉兴煤窑一座,与焦开景之父焦士琮等共本开采煤斤。窑内有南北二埂。其北埂之北相毗连者有平和窑,亦与焦姓等共伙之窑。……五十年两窑合议,将吉兴窑北埂之北煤界,与平和窑煤界共出工本合做,赔赚均摊。……五十六年复将北埂之南煤斤借伊甬道拉出。伊窑议作二十股分利,吉兴窑十七股半,平和窑二股半,……奈窑务俱伊等经手,一切工本俱将吉兴窑之钱花使,而煤在伊窑厂,由伊出卖,计钱贰万余千,任伊等支使。……不思煤系吉兴窑之煤,工本俱是吉兴窑代垫,即按二十股旧例,伊等已占便宜。……可怜身等自本做出自煤,任伊盗卖盗用,两窑垄断,一股鲸吞,身虽愚懦,万死难甘。 ……”
接着又一个呈文说:
“……焦开景等……奸蔽宪聪,致将煤窑封闭。……身等钱既被掯,封窑更绝生路。况寒露节过,窑工俱兴,邻窑水道,俱由身窑行走,一窑停作,诸窑废工。……哭恳宪天老爷钧断……。”
从阎家找到的诉状抄本上,还有宛平县王平司巡检对这个案件的禀报,其中有一段说:
“据该乡地梁秀`高长盛供称: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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