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的民窑一开始就采取了雇佣劳动,就进行着商品生产。因为民窑业主既不可能有大批的奴隶,也不可能有大批的农奴,采煤却必须有大批的劳动力,还必需有若干简单的技术,这就决定了民窑非采用雇佣劳动不可。同时,民窑每日出产几十万斤的媒炭,当然不是以自给自足为目的,而是以出售为目的,这就是说,这种生产必然是商品的生产。
在整个资本主义萌芽的时期中,封建统治势力一直把民窑当作眼中钉,正是因为民窑的雇佣劳动和商品生产破坏了封建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当明朝万历年间“矿硐大开”以后,多少士大夫纷纷以为不可。《明史》《食货志》引河南巡抚姚思仁的奏疏,总结开矿之弊,“大可虑者有八”。其中有两点说的十分接近于当时的实际情况:一是说“矿夫残害、逼迫流亡”,二是说“民皆开矿、农桑失业”。这两句话除去片面夸大的成分以外,大体上可以认为是正确的。这两句话应该翻译成正面的同一个意思,就是:开矿能够吸收农村大量流亡的劳动力,加速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的瓦解。
事实证明,从万历到乾隆期间,门头沟民窑发达的情况正是这样。在这里,我想最好还是请大家先看下列的一个文件。这是乾隆四十九年直隶布政使司发给门头沟德意窑窑商徐友松的一张布字第十六号窑照的全文:
钦命直隶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伊为印发窑户执照事,案蒙前任总督部堂袁批,前司议详:宛平、房山二县已未开采煤窑,为数较多,且产煤山场但系西山一带,地方僻远,前设循环印簿,又经议停,则窑户之有无私开停闭及各窑有无藏奸等情,均难随时查考,应请照依提督衙门规定章程给照之例,每座印发司照一张,给与认采各商收执,自赴所认窑口,加工开采,一俟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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