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计算。如果支付四十名挖煤工和二百名拉煤工,再加上管账、作头、领班等人的工钱和杂项开支,最初三个月约需八百两银子上下。可惜我一直没有找到古老的账本,不能比较确切地计算这笔账。不过从我收集到的大批民窑合同上面,也可以证明他们说的跟事实很相近。例如,窑主徐友松开的得意窑,最初由他付出的工本是八百吊钱。下面是他订立的合同:
立会批窑合同人焦之信(润)安增(瑞)因有厢红旗焦姓地内萝卜窖得意窑壹座,自无工本开做,今会到徐友松名下出工本开做。其窑按壹佰贰拾日为则,去焦之信(润)开地主业贰拾日,去安增(瑞)开旧业拾日,去孙景懋开旧业拾日,徐出工本开新业捌拾日,言明出工本钱捌百吊整。如再工本不接,公同窑伙借办,按月三分利息。煤出之日,先回借钱,后回工本。除回完之外,见利按日分均分。有地主衣煤土末一应杂钱,焦姓一半,新分一半。同中言明,所有窑上办事人等,听其新业主裁。此系众家情愿,各无返悔。立此一样五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以前合同俱为故纸。自开工以后,或行或止,听其新业自便,不得乱议。如再有地主府内并焦姓族中异议窑务事,有焦之信(润)一面承揽,与新分无干。
乾隆四拾四年九月初一日立合同人:梁锡瑶、安增(瑞)、徐友松、孙景懋;地主人:焦之信(润);中见人:曹士雾(王璋廷)。
徐友松是这个得意煤窑的资本家和企业家。他在一百二十股中承当了八十股,占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投资八百吊,每股折合十吊。这座煤窑全部按照一百二十股计算,股金当有一千二百吊。如果资金不够,合同上规定还可以透支,但月息高达三分。窑上“用人办事”“或行或止”全凭徐友松主裁。出煤之后首先还本付息,然后按股分红。徐友松占了三分之二的股份投资,当然获利最多,甚至连习惯上完全归给地主的扫场剩下的“衣煤土末”等项,徐友松也分得一半。至于其他民窑,也有的投资股额比徐友松的少。这可以举出另外一个例子:
立会本做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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