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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商业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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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7:0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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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1两,每石运费0.09两,关税每石约0.01两(注:朱云辑:《粤东成案初编》卷九,拒杀擅杀,转引自陈春生:《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43页,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商人从梧州贩运米粮到广州,上、中、下米的利润率分别为19%、14%、10%。贩运木材每年只能一次,一般冬季砍伐,春夏运输,秋季已运到销售地,过了季节就不能砍伐或运输了,因此商人一年所获利润就在50%以上。贩运米粮,从湖广到江浙每年能运二次以上,所以商人也可得到50%以上的利润。从梧州到广州贩运米粮,因距离较近,广西水稻一年两熟或三熟,每年大概可贩运三次以上,商人获利润分别为57%、42%、30%以上。一般商品每年可贩运数次,所以商人所获利润也会有50%左右。虽然贩运一次木材的利润率比贩运一次米粮的利润率大,但是木商每年贩运一次,米商每年贩运二次或三次,其他商品可贩运数次,因此商人最终所获利润差不多。这是因为封建社会存在商业平均利润,等量资本的利润是相等的,每个商人所得到的利润与其投入的资本有关,与贩运什么商品无关,所以市场上各种商品都会有商人贩运。
茶、盐、铜、铅等专卖商品,玉石、大黄、人参等禁卖品及某些定量贩运的外贸商品则例外。因为专卖商品一般是官商经营,由政府直接控制,具有垄断商业的性质;禁卖品本不该进入流通,一旦贩运就可获厚利。这些商品都不可能参与商业利润平均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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