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清代合约也大致相同,例如邓*和杨玉兴订立的合伙约:“立出合伙人邓*、杨玉兴,二人同办条木生理。情买树山胡姓白树条木一百七十五根,每根价老银一两扣算,其银邓*名下称出公本银一百七十五两,杨玉兴名下合伙工费钱三十千文,余钱有邓姓认缴出。杨家洞起坎出卖,除邓姓公本头利,余下红利二人均分。恐口无凭,立合伙约为据。”以下是证明人与执笔人:“道光十四年八月初八日,立合伙人杨玉兴、邓*。”(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26页, 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从合伙约中可看出,邓杨二人出本银各不相同,分配也不一样,但也不是按本分利。乾隆六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四川顺庆府南充人胡文选“出银三十两,黄崇礼出银十两,合伙买烟一千斤,装载来城发卖”(注:《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271页,档案出版社,1991。 )。胡黄二人都出了本银,但数量不同,且共同贩运。“三人合伙,各出大制铜钱二百千文整,营求买米生理。彼凭众言定,有福有利同受同分,……有□□代买货装载,有冉、刘二姓承办。抚理卖货兑账毛钱少数,有马姓承办。三人心悦意愿,特立合约三纸,各执一纸存据。乾隆四十九年冬月初二日,立出合约文约人刘永盛、冉文锦、马万益”,以下是证人和执笔人(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78页, 四川大学出版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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