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新城、旧城共有‘三义号’铺四处,又有伊犁发货寓所一处,各有伙计在彼管事。”贾有库是掌柜,其他人是伙计。可见伙计和掌柜不是一个人,而伙计实际是泛指经营业务的人,并非专指合伙人的意思,在独资、合伙、合股、领本形式中,共同经营人都称伙计,此外史料中还有“商伙”等称谓(注:《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九,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癸未,中华书局,1986。)。
伙计分钱股、身股,张益谦就是王廷赞铺内的“身股夥计”,合伙经营中出本分利的同伙是钱股伙计。另外还有雇用伙计,前面例举的李若楷“常顺魁号”杂货铺,“毛欣扬在铺掌柜管事,张连是出外贩卖货物的夥计,每年给他四十两劳金”。张连就是雇用伙计,不参与分利,每年或月领取的劳金是固定的。
除伙计之外,有的商人还雇工,或买仆人帮工。乾隆年间,刘良志“在较场造盖竹蓬米铺生理,乏人照应,雇蚁(成天禄)帮工,每月议给蚁工价银一两零”(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78 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乾隆五十三年,谭茂基“白契买受新宁县民简来有为仆人,在店内帮工”(注:朱云辑:《粤东成案初编》卷九,拒杀擅杀,转引自陈春生:《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96页,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帮工有暂时雇用的性质,地位低于伙计。
二、商业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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