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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商业资本

时间:2007-3-10 10:57:06  来源:不详
利润,那么市场上就会出现商人都争贩获利高的商品,而获利低的商品则无人问津的情况。显然事实并非如此,市场上各种商品都有商人贩卖。其原因何在?

我们从商人贩运具体商品的利润率(利润率=〔销售价-收购价-运费-关税-……(包括运输中一切费用)〕÷〔收购价+运费+关税+……〕)中可以得到某种启发。通常“商家为什一之营,锱铢计及”(注:乾隆《正定府志》卷之十二,风物志下,物产。),这可能泛指贩运一般商品的利润率为10%。但贩运不同的商品,利润是不同的。从黔楚贩运木材到江南,“除关税运费外,其获利半倍有余”(注:按察使湖南辰永靖道王柔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十二月,第26辑,123页。),利润率为50%以上。从长江上中游地区贩运米粮到下游江浙地方,“江广岁熟米价每石不过九钱一两不等,又时值江浙等属偶欠收,米价每石售至一两五、六钱不等,是贩米一石可获得三、四钱,商人贩卖者甚多”(注:乾隆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徐本等题本,见钞档,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馆。)。假设销售价每石米为一两五钱,收购价每石九钱,每石米两地差价是六钱,运费、关税等共三钱,那么,商人贩运米粮利润率是25%。乾隆年间,广州上、中、下米价每石平均为1.578两、1.465两、1.383两;广西梧州上、中、下米价每石平均为1.224两、1. 186两、1.152两;广州与梧州平均差价分别为每石0.354两、0.279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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