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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商业资本

时间:2007-3-10 10:57:06  来源:不详
。乾隆年间,“鲍万顺在苏独自开行”(注:杨魁折十一,见《史料旬刊》1931年,第26期。)。这是自本自营。也有请人代为经营的。乾隆年间,山西太平县人李若楷“在肃州开常顺魁号杂货铺生理,毛欣扬在铺掌柜管事”。李若楷除杂货铺外,还开当铺,自己不经营业务,由毛欣扬为其经营杂货铺,当然还会有人代为营运当铺。同时期另一史料记载:“魏元章供称:……伊又自出资本在陕西苏州往来生理,俱系夥计并侄孙魏贵代办。”(注:乾隆四十四年二月初七日山西巡抚觉罗巴延三奏,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江苏巡抚杨魁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二月,第46辑,694 页。)还有一人出资,多人经营的。乾隆年间,甘肃布政使王廷赞出资在沈阳开设“源有通号”帽铺,显然他自己不经营,而是由“老掌柜的王诲之”管理铺务,同时还有伙计五人(注:乾隆四十六年八月初三、初十日索诺穆策凌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四月,第48辑,345421422424页。)。这实际上与明代史料所记载的,平阳泽潞商贾“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注:(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之三,江北四省,中华书局,1981。也见(清)沈思孝:《晋录》。)的情况一样,通常人们都认为这是合伙制,但从资本来源分析,当是独资形式,而不是共同出资的合伙形式。

二是合伙形式。明代民间就有合伙形式,立有合约,如“同本合约格式”(注:参阅《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见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275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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