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只是为了从事“包推”业务,亦即“包推盐井卤水,与井户实行利润分成。”(张学君,《论近代四川盐业资本》,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一九八二年第二期,第六七页。)
与此类似的情况,在鸦片战争以后的手工煤矿中,我们也曾碰到过。由洋务派官僚创办的山东淄川煤矿苏家□官煤井和附近手工煤窑之间,就发生过这样的事实。官煤井“旁有民井十余处,悉由官井代为汲水”,民井在用机器汲水以后,所得煤□,“须以四成缴官,以资津贴”(《益闻录》,一八八八年十一月三日。)。这个现象的出现,是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的后期,比四川盐井出现的包推卤水,利润分成,时间要早十年以上。难道我们可以说山东淄川的手工煤窑用上了这种汲水机器,就断定它是反映了中国土生土长的民族资本的成长道路吗?当然不能这样看。这不是土生土长的民族资本的成长,相反,这是官办煤井对手工煤窑的一种压榨。这是对民族资本的压榨,如果它可以称为民族资本的话。当然,四川盐井中出现的包推卤水,不能与此一例相看。但是,如果把它说成是反映了中国原有手工工场形式的资本主义萌芽向近代企业的转变,那么,它和正常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的转变,同样是不能一例相看的。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四川井盐中对机器汲卤的采用,有进一步的发展。除了原有的包推形式以外,有不少盐业资本家投资新式机车,为自己的盐井汲卤。由手工向机器的推移,至少在盐井中的汲卤部分,是相当明显的(张学君,《论近代四川盐业资本》,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一九八二年第二期,第六六页。)。但是,到了这个时候,当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历了初步的和进一步的发展,这种情形的出现,已经不限于井盐,而是普遍及于其他许多手工行业。例如,在手工棉纺织业中,当时间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由手工向机器的过渡,就相当普遍。三十年代中,沿海和内地很多小型手工织布工场,都出现了同时使用手工织机和动力织机的现象。一九三四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北、山西八个省市的四一五家小型染织厂中,有手工织机一一,八八六台,同时又有电力机一一,二○八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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