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资本企业一样,存在着垄断。
我们并不否认,有的洋务派企业在创办的时候,有过类似垄断的专利规定。例如上海织布局有过十年之内“不准另行设局”的规定(李鸿章:《李文忠公全书》,一九○五——一九○八年刊,奏稿,卷四三,页四三——四四。),轮船招商局也有过沿海沿江各省“不准另行购雇西洋轮船”的规定(李鸿章,《李文忠公全书》,一九○五——一九○八年刊,奏稿,卷一九,页四八。)。但是,能不能据此得出这就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结论呢?显然不能。
诚然,所谓“不准另行设局”,这可以说是生产垄断的一种反映,而四大家族官僚资本拥有生产上的垄断,这也是不言而喻的。在官僚资本极端膨胀的国民党统治后期,一些重要的工矿业生产,几乎全部或相当大一部分控制在官僚资本的手里。大体上以一九四七年为准,处在官僚资本控制之下的工矿产品在全国工矿产品中所占的比重:石油和钨、锑、锡等有色金属几乎占100%,电力占90%,钢占80%以上,水泥占40%,煤炭占33%,轻工业中,棉布占73%,棉纱占39%,毛织品占50%,食糖占65%,纸张占30%(据拙编《四大家族官僚资本企业生产统计》(未发表)。)。生产上的垄断这是官僚资本垄断性质的最直接的表现。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