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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摊丁入亩 (二)

时间:2007-3-10 10:57:58  来源:不详
)、民壮(有的地区叫兵款)、驿站(有的也称驿传)等银的合征。

 

钞银。盐钞银不但摊派所有成丁,其余不成丁、优免丁,以及妇女,都不能免。

关于“盐钞银”,广东的不少地方志中都有记载。《香山县志》考证说:

“按明洪武初,男女成丁者岁给盐三斤,征米八升。永乐三年,大口支盐一十二斤,纳钞一十二贯,小口半之。正统三年,令户口俱半征,全征惟官吏并随宦大口。后不给盐,征钞如故。又折以银,每钞一贯,折银三厘。然州县所纳多寡或异。至于男女,或同派,或异派,或派以米,非其旧也。”

其它省分也有类似记载,如福建《将乐县志》:“明,……每丁计口授盐,并女口而征之。后不复给盐,而料盐丁、食盐课口之征亦自此始。万历间编赋役全书,遂以丁口名。”②原来这是从明代沿袭下来的一项弊政。不过在很多省分,这项食盐钞银都已先后合并。如湖南《平江县志》中说:“男为丁,女为口,丁征例有额银,女口止食盐钞。……其盐钞征银,前明久派入田赋。”③只有广东等少数省分,直到清代仍保留盐钞银。顺治十三年(1656年),户部曾专门作出规定,《赋役全书》内载:“惟江西、福建、广东有妇女盐钞银,按口征派不等,他省无妇女名色,其盐钞银均派地丁内,仍照旧行”④。征派盐钞银,不只是增加银数的问题,由于它是丁口普遍征收,在手续上也比一般省分复杂得多。这种情况,对于封建国家来说,又并不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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