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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摊丁入亩 (一)

时间:2007-3-10 10:58:04  来源:不详
这样,从嘉靖时候起,有的地方官员开始在江南等地行施一种新的赋役法,即一条鞭法。以后,一条鞭法又不断充实推广,到万历九年(1581年),终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起来了。有关一条鞭法的内容和它具体推行的情况,史学界有不少专门的论述,同时它也不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任务。我们所以要谈到一条鞭法,以及一条鞭法以前的赋役情况,主要是为了说明“摊丁入地”的历史发展线索。

在一条鞭法的改革中,最主要的是役法改革。有关内容,《明史·食货志》是这样说的:“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敛募,力差则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其交纳之费,加以赠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又,“嘉隆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小民得无扰而事亦集。”上面说到的丁粮,就是按人丁和税粮(即田亩)摊派徭役,而征收的内容是银子和小部分食粮(食粮主要指出自田亩的地差)。这样我们看到,在一条鞭法中,已经取消了“力差”和“银差”的界线,统以雇役代之,并且出现赋役合并,役归于地的倾向。但是,作为封建社会中差役的基本敛派对象——人丁,还没有完全取消,不过也注入了新的内容,即由原来主要提供徭役劳动,改变为完全课取代役银,即丁银①。

 

注释:

1、关于丁银,黄楷盛:同治《湘乡县志》卷三,《赋役》载:“丁银之法起于明初,至嘉靖中行一条鞭法,通计一州县之徭役,均派于丁粮,于是丁皆输银,役皆官募,民甚便之。”于慎行:《谷城山馆文集》卷三十四,《与抚台宋公论赋役书》中也说:“差役则除三等九则之名,止照丁地编派,丁不论贫富,每丁出银若干,地不论厚薄,每亩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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