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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摊丁入亩 (一)

时间:2007-3-10 10:58:04  来源:不详
上柜征收,召募应役,而里甲之银附焉。”又,李苏:康熙《江都县志》卷之四,《田赋》:“按明万历十年以前,仿古庸调,役曰力士,曰校尉,曰班匠,曰民壮,曰里甲,曰甲首等差。嗣以月夫岁派多寡不同,并为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四差。……知县涂梦桂奉抚院王宗沐议改一条鞭,合四差共银若干,按下汇派,分上中下等(上上丁十两递至二两、一两五钱,又减至一两以及七钱、五钱,下至二钱五分,最下一钱五分),官募应役,未详何时改为每丁概征银一钱五分九厘,免分上中下等则。”可见丁银即人丁差役的代役银。

 

那么,这种按丁粮摊派差役的做法,在各地是怎样行施的呢?山东省的普遍情况是,首先把原来按三等九则征收的办法,简化为不分等则或少分等则,然后再把一部分差役折银,摊入田亩,另一部分则实行按丁编征。如青州府所属各县:“省去九则之名”,“以丁地兼编”。东阿县“尽去九则三等,唯计丁履亩,收银上柜,官为顾役。”江西袁州府则“通计一县所应起存支,用差银若干两,俱于丁粮内均派征银。”福建海澄县也是“其征收不轮甲,其起运、转输若给募,皆官自支拨。盖轮甲则递年,十甲充一岁之役,骤出易困,条鞭则合一邑丁粮充一年之役,所出少易办”    当然,这种把差役负担分别摊入田亩和入丁的比例,在各地是不同的,有的是丁田平均出办,有的是丁四粮六,有的是田三丁七,此外还有其它的形式。

土地高度集中的江南地区,由于差役矛盾突出,官员们在推行一条鞭法时,实行一种均田均役法。规定科甲缙绅,除《会典》载明优免粮差数额外,其余“无论官民,尽数照田编役”,“役分上中下则,以田多寡为差”。据崇祯《松江府志》的记载,这上中下三则,大致是:“其上差者以千五百亩当之,中差者以七百亩当之,下差者以二百余亩当之,彼此品格,不及者以上中下田亩之数,朋当之。数十亩之下无与焉”。江南地区的均田均役法,比前面说的按丁田出办差役,似乎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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