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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摊丁入亩 (一)

时间:2007-3-10 10:58:04  来源:不详

在清初上述种种丁徭形式中,就全国而言,按丁征收丁银则是最主要的。丁银清代也叫徭里银,征收对象是年十六以上六十以下的男子丁壮。据统计:顺治十八年(1661年),“直省徭里银三百万八千九百五两有奇,米二万一千五百七十石有奇。”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银三百一十三万六千九百三十二两有奇,米一万二千七百一十五石有奇”。虽然在数额上远逊于田赋,但也构成当时封建国家的一项重要收入。

清朝统治者对于征收丁银十分重视。规定了户口编审制度。编审原定三年一行,后来又定为五年。凡编审在册的成年丁壮,都必须缴纳丁银。当时,清朝政府还规定,编造《赋役全书》一依明万历年间为准,所以田土和人丁的数额也都以万历时作为原额。但我们知道,明朝自万历以后,由于连年战祸,特别是统治阶级在镇压农民起义过程中,肆意烧杀抢掠,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的破坏,而清朝代替明朝,也充满着血与火的斗争。因此,在清初,用万历年间的田土、人丁数字作为凭依,实际上出现了很大的距离。当然,清朝政府也规定,地方州县可以题请豁免荒亡的田土人丁。但在战火纷飞、军需紧急的年代里,这种豁免常常要受到限制,甚至遭到驳斥。地方官员为了向朝廷缴足田赋丁银,只好不断多派多征。反映在丁银征收中,通常的做法就是将逃亡故绝的人丁额银,摊派到现存人丁的身上,从而造成每丁负担的大大加重。
     比如湖北黄梅县,按明末原额编审人丁一万二百六十八丁,每丁派银三钱五分六厘零,共银三千六百五十九两七钱三分零。“顺治初年,以死亡过多,凡两审而两减之”,共查出故绝人丁五千五百七十三丁。到顺治十一年(1654年),虽陆续增出四千二百三十丁,但“以所增之数补两次减除之数,尚少一千四百二十八丁”。该县呈文请求豁免,受到上级的驳斥,结果只好用“每户分带三丁四分”的办法,来补足缺征的丁银。这样,每户除了必须缴纳原有的人丁银以外,还要额外再多缴一两一钱银子。这对于那些贫弱小户来说,是一项不堪沉重的负担③。陕西商州(今商县),明万历间以上中下九则折下下则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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