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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摊丁入亩 (一)

时间:2007-3-10 10:58:04  来源:不详
),漳浦、海澄(今龙海县一部分)、诏安等各县,自顺治九年(1652)起,因战乱、疾疫、迁海等变,“户口逃亡”,“丁额无征”,造成“官民俱困”。康熙十二年(1673),总督范承谟行令布政使何中魁推行“落甲法”。“凡配未悬丁及故绝悬丁悉行扣除,其失额银数于正粮内匀征”。范承谟的办法,不久因为三藩叛乱发生,直到康熙十六年(1677)才正式推行。象“龙溪县,为丁二万六千零,查悬一万有奇,派入银额内匀补”;约计每正粮银一两,匀丁银一钱二分零⑤。对于缓和丁银缺额的矛盾,起到一定作用。

当然,实行以田补丁的办法,必然会造成田赋数额加重。象江苏海州(今连云港市),每亩原征地银九厘一毫二丝二微,顺治十三年(1656)行“丁田兼征之例”,将缺额丁银一万三千六百一十两,“增摊田地之内,每亩增至一分五厘六毫九丝零”,使海州“有以下田而输上则者。又如赣榆县,因“邑有缺额丁银一千九百两,于地摊征”,结果“昔之地每亩一分四厘有奇,今以摊带之故,每亩加至二分有奇”⑦。这种大幅度的增加田赋科则,最明显的后果就是影响荒地的开垦,特别是那些贫苦农民,常常因此“闻而裹足”⑧。

      实行以田补丁,对于一般自耕农民和中小地主,也是一项沉重的负担。清初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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