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为丁银之多寡,新生者添入,死亡者开除,此成法也。无如有司未必皆能留心稽查,……且又相沿旧习,每遇编审,有司务博户口加增之名,不顾民之疾痛,必求溢于前额,故应删者不删,不应增者而增,甚则人已亡而不肯开除,子初生而责其登籍,沟中之瘠犹是册上之丁,黄口之儿已是追呼之檄,始而包赔,既而逃亡,势所必然”⑤。陆陇其谈到的情况,在其它地区也严重地存在。河南省有的州县“又其甚者,六十以上,国所养者昔无丁而今有丁,十六以下国所长者昔无丁而今有丁,甚至
注释:
①特通阿:嘉庆《漳州府志》卷之二十一,《赋役志》上。
②魏绍源:嘉庆《庐江县志》卷之六,《户口志》。
③龚鼎孳:《龚端毅公奏疏》卷三,《敬陈民国疏》。
④季之实:雍正《岳阳县志》卷之五,《食货》。
⑤陆陇其,《三鱼堂外集》卷一,《编审人丁议》。
无子之寡妇亦无丁而有丁”①。浙江海盐县自明末以来,丁役编审一直“积弊相因”,到清初,“更有产尽人亡,丁口不除,累亲族及里长代赔者”②。山西交城县在明崇祯四年(1631年)有户六千四百零,口一万八千六百零。康熙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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