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负担就更加重了。山西猗氏县(今临猗县),万历年间每上丁征银一两,中丁七钱,下丁三钱。到了清初,由于“以亡丁之差加之孓遗之民”,以致“稍存可活者,丁至数两。即贫无立锥者,亦每丁一两矣”④。陕西省延安府所属各县,当明代“全盛之时”,丁徭“已重于天下”。但当时因“众擎易举,丁多徭均,自足供一县之用”。到了清初,“屡遭兵燹,人民逃死,存者止十分之二,”“而一县经费所需”,又“未能尽减于昔日”,于是就“以十分之用,而责之二分之民”,以“虚丁”责令“现丁赔累”,矛盾就十分尖锐了。象“延长县以一千六百余丁,而包七千六百余丁”,中部县(今黄陵县)以一千一百丁,冒至八千六百余丁。安塞县也以一百七十一丁,包纳七百三十四丁之银。结果“每丁每岁有费至三两者,有费至四两者”,严重的还有“*身赤贫而岁纳至七、八两不止”⑤。
清朝政府用不断加重每丁额银的办法,来保证丁银的征收,不但一般农民无法承受,甚至连中小地主都面临破产的威胁,在有的地区就出现“现丁亦变为逃丁,而逃丁永不能复为现丁⑥”的严重局面。这既不利于丁银的征收,同时也影响了封建秩序的稳定。
加征丁银矛盾的不断加剧,迫使统治阶级中某些人谋求新的替代办法。
把无着的丁银摊派到田粮内进行征比,较之直接加派到每个人丁的头上,情况会稍微好一些。这是因为与人丁相比,田地相对比较稳定。而且既然纳赋人拥有一定田土,那么比起那些一无所有的“贫苦光丁”来,征银也比较容易保证。所谓“粮有一定而易辨,丁无一定无难稽。有粮者为富民,虽丁过实数而不为虐取;无粮者为贫民,虽丁有隐漏而不失宽仁”。⑦反映了人们对丁粮关系的看法。当然,明末以来某些州县所实行的“摊丁入地”的做法,对于清朝官员也颇有启发。前面提到的浙江嵊县,在顺治年间重新实行“摊丁入地”,就是依据该县已往的成例。陕西南郑县于顺治十三年(1656年)议准“丁随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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