⑧曾王孙:《清风堂文集》卷十三,《汉中录》,《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状》。
也是有利的。
山西沁州(今沁县),顺治五年(1648年)审编人丁共一万二千四百七十丁,除优免绅衿外,应编徭银三千四百五十二两七钱,比规定的原额尚少二千一百九两二钱零。沁州官府“将缺额徭银加派地亩,名曰地差”①。安徽灵壁县原额人丁四万三千一百六十七丁,该徭银一万五千三百七十九两零。顺治五年(1648年),“审除故绝逃亡人丁二万五百六十四丁,缺额徭银六千八百五十两一钱二分八厘有奇”,“均摊原额田地内带征”,并规定:“嗣后每逢审编人丁,有增有减,俱照此例办理”②。同样,该省泗州(今泗县)。原缺人丁三千九百五十六丁,缺额徭银二千二百三十两七钱九分四厘,“亦从田粮带征”③。浙江青田县,荒亡人丁万余,
“俱不题请除额,而摊派在熟田见丁之内”④。福建漳州府所属的龙溪(今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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