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王豫熙:光绪《赣榆县志》卷之十,《官师》下,《传》。
⑧王豫熙:光绪《赣榆县志》卷之十,《官传》下,《传》。
⑨《万青阁自订文集》卷二,《重修交城县志序》,《志丁赋小序》。
熙《漳州府志》的作者评论说:“大抵明季一条鞭法行,而四差之累甦;我朝从田问赋之法行,而悬粮大租之弊息”①。有的州县,比如安徽庐江县,在明代原定丁银自上上丁一两一钱五分起,至下下丁征银二钱不等,清初实行“缺额”丁徭银两均摊田亩带征,历年编审,以增抵减,渐次扣除,同时又简化科则,减少每丁科额,规定一律征银五分。这样既稳定了那些无地农民的生产情绪,也不妨碍地主招佃垦荒,显然对封建国家有利。
将缺额的丁银摊入田亩起征,虽然比直接向人丁加派要好一些,但它毕竟是一种临时的过渡性措施,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正反映了当时赋役制度的混乱和不够健全。随着战争局面的结束,社会环境逐渐趋向稳定,大批流亡人丁,因为重新成为封建国家的编民而弥补了原来的缺额,以田补丁的办法也就逐渐为正常的丁银编征制度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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