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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摊丁入亩 (一)

时间:2007-3-10 10:58:04  来源:不详
收丁银,共折人丁三万六千六百九十四丁,每丁每年征银一钱一分有零。顺治六年(1649年),知州薛所习申文乞请豁免死丁三千九百四十九丁,但仍留了“未除死丁”三千七百余。顺治十七年(1660年),该州以一万六百一十三丁进行摊派,结果每丁每年征银四钱三分八厘零,比明万历时增加将近三

 

注释:

①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十三,《户部》七,《户口》。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九,《户口》一。

③覃瀚元:光绪《黄梅县志》卷十五,《赋役志》,《户口》。

 

。同样,湖南衡南县的丁银,也因逃亡故绝,由明末的一钱二分七厘,到顺治年间增加为四钱四分,直到五钱九分有零。宁乡县则由五钱,增至“每丁输银九钱有余也”

丁银本来偏重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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