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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摊丁入亩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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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8:0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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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丁银,共折人丁三万六千六百九十四丁,每丁每年征银一钱一分有零。顺治六年(1649年),知州薛所习申文乞请豁免死丁三千九百四十九丁,但仍留了“未除死丁”三千七百余。顺治十七年(1660年),该州以一万六百一十三丁进行摊派,结果每丁每年征银四钱三分八厘零,比明万历时增加将近三
注释:
①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十三,《户部》七,《户口》。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九,《户口》一。
③覃瀚元:光绪《黄梅县志》卷十五,《赋役志》,《户口》。
倍①。同样,湖南衡南县的丁银,也因逃亡故绝,由明末的一钱二分七厘,到顺治年间增加为四钱四分,直到五钱九分有零②。宁乡县则由五钱,增至“每丁输银九钱有余也”③。
丁银本来偏重的一些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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