⑿马得祯:康熙《鱼台县志》卷十二,《赋役》。
银,置丁不问”①。湘乡县“随粮带丁”,“赋役之事一委之于田”。②
在崇祯年间,也有些州县先后实行丁随粮派。陕西省城固县就是崇祯八年(1635年)推行此法的。雩县(今户县)则在崇祯十一年(1638年),原因是这一年闹大饥荒,“民人死亡逃散”,知县张某“苦丁无所出,不得已归并之”③。浙江黄岩县在万历初年“已将役银一概均入田土,定额科征”,到了“明末,更将丁银、口米并入田征”,正式实行以田土“代丁课”④。在明代的“摊丁入地”中,广东省的情况值得注意。康熙《广东通志》载:“万历三十年,左布政使陈性学议允随田均丁,民甚便之。崇祯年间,依照前例随田均丁”。⑤说明当时已在较大范围内实行“摊丁入地”。
当然,明代“摊丁入地”的地区,远不止上述那些,但总的说来还不很多,而且常常是某些地方官员作为解决丁役无着的“权宜之计”而采取的措施。象上面说到的雩县就是如此。还有的州县在征丁和摊地上来回反复。浙江嵊县“自明隆庆间,知县薛周将丁银派入三办均徭,即已随田征输”,到了万历末年,知县施三捷又“酌丁额数”,按丁征收,结果“穷民窜迁徙避征,不堪其累。”直到清朝顺治年间才又按田派征⑥。其它州县,如鱼台县等等,都有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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