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继承下来的。明朝的赋役制度实行人、地并征的办法,政府向土地征收田赋(夏税秋粮),同时又对国家的齐民编户按“户”和“丁”征派徭役。按户征派的徭役称“里甲”,即由人户充任里长、甲长之役。按丁(年16-60岁的成年男子)征派的徭役有“均徭”和“杂泛”两类,前者为有一定名额的较为固定的徭役,又叫“常役”,如充当粮长、解户、马船头、馆夫、弓兵、皂隶、门禁、厨斗等等;后者为官府临时签派的杂役。最初,徭役征发以力役为主,仅均徭中有部分“银差”项目;以后不仅均徭中的“力差”,而且里甲和杂泛也都渐可以银代役。到万历初张居正向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取消银差、力差,将不同的徭役项目一律合并,征银雇役;同时又把部分徭役折银合并于田赋征收。但绝大多数地方仍然向人丁征收一部分代役银[1],沿袭下来就成为丁银,又叫“丁徭银”、“徭里银”。所以,清初的赋役制度仍然是丁、地分征:“人丁、地土乃财富根本”[2],“有田则有赋,有丁则有役”[3]。丁银“亦国家惟正之供,与田赋并列”[4],是封建国家最重要的赋税收入之一。
清初的丁银,在不同地区征收方法有所不同,“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5]。大体说,北方地区以分三等九则征者居多,即按人户的丁、粮多少定出人丁的等则高下,分别征收不同数额的丁银。南方多以统一科则征派,称为“一条鞭”。“丁随地派”是将丁银合并于田赋征收,也以南方居多,特别是西南四川、广西等省和东南江、浙等省的不少地方大都以此法征派。就全国而言,清初丁随地派的只是少数地方,占统治地位的还是丁随丁派。
丁银的种类,有民丁银、屯丁银、灶丁银、匠班银、盐钞银等等。民丁银征于普通民户人丁;有更名田省份的更名丁银也属于这一类。南方有的地方又分民丁为乡丁、市丁,分别征银。屯丁银征于归并卫所屯丁。清初裁撤明代卫所,除有漕运任务者外,原卫所屯军都陆续改入民籍,归并州县编审征银,所以屯丁实际与民丁已无区别,但征银科则彼此不同。灶丁银征于盐场灶户,也是单独编审。匠班银是从明代沿袭下来的工匠代役银。清顺治二年(1645年),除豁直省匠籍,匠班银一度免征,但不久又恢复征收。不过,因“年代久远,匠役子孙或改图别业,迁徙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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