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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的摊丁入地

时间:2007-3-10 10:58:15  来源:不详
吏治腐败,编审滋扰,私征杂派,使人丁负担重上加重。每五年一举的人丁编审是各级地方官吏以及经承、里书们发财的大好机会。康熙九年(1670年)福建莆田县审丁公然索贿:“未审,每丁三钱可以贿脱;既审,每丁五钱方能摘出,官吏分肥”[19]。各种公费也都乘机向民间摊派:“有里书里长之费,有州县造册之费,有院司道府吏书纸笔之费,有部册之费,有黄绫纸张解册诸费,悉向里户公派,追索甚于丁粮,各省皆然”[20]。这种摊派,不一定都与编审有关,且大都用一派十,没有一定之规。当时有人把那些无情吸血的经承、差役、歇保乃至有司称为“群蠹”:“黎元之膏血日以枯,而中饱者,群蠹也”[21]。康熙末年,直隶雄县有个姓刘的总书,每年杂派万余两,“官收其六,彼蚀其四”[22]。无艺私征的结果,“百姓穷蹙不支,致多流离转徙”[23]。

清初丁银制度的再一个问题,是贫富负担严重不均。在封建生产关系下按人征丁,必然是由无地少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来承担丁税的大部分,而地主富户因人口少负担的丁税也少。然而除这个基本的原因之外,还有两个原因,使负担更加不均:一是绅衿地主法定的优免,二是编审不公。关于绅衿优免,清代对官、吏及生员以上身分的士人的优免则例最初照依明代,顺治十四年(1657年)改定为:“一品官至生员、吏承止免本身丁徭,其余丁粮仍征充饷。”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再次重申这个原则,强调不许绅衿族户子弟诡寄滥免。[24]但这只不过是官样文章,在腐败的吏治和乡绅豪强的破坏下不可能认真执行。如在山西沁水县,顺治十四年奉文将原由绅衿包免的供丁清出后,供丁额银本已摊派于通县额丁之内,乃又复“私立供丁名色,滥免公务杂差”,“清出之丁虽均徭于阖邑,而冒免之丁反数倍于旧额”,“穷民敢怒而不敢言,有司能言而不能行”[25]。当时北方“乡绅供丁多至数十名,青衿亦有数十丁者”,这使“百姓独肩力差,终年毕世,罔有休息”[26]。南方有优免丁一般只负担里甲一差的纲银,其他均徭、民壮、驿站等差银全都豁免,有优免丁和无优免丁的纳银数额往往相差数倍之多。编审不公更是触目惊心:“奸豪巨猾欲减多粮而就少,避重差而就轻,于是花立户名,诡寄别里,而总书册房,或受人贿嘱,或将己粮飞洒各户,移换斗则,脱漏顷亩,冒栽田地,种种弊端,莫可穷诘”[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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