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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的摊丁入地

时间:2007-3-10 10:58:15  来源:不详
或久已故绝,仅存户籍”[6],已无法向匠户征收,所以各省“或派民户带完,或有司自行赔补”[7]。康熙中以后,各省匠班银陆续合并于田赋征收。盐钞银本是明代人民领取政府配给的户口盐所纳钞米折银,后来政府不再配盐,而钞米折银如故,乃演化成一种人口税。清代,大多数省份的户口盐钞银已归并田赋,只有江西、福建等少数几省仍然保留,按“口”派征,故这些省不但编审男丁,还编女口。上述之外,各地还有一些地方性的丁银项目,如军丁银、土军丁银、站丁银、渔丁银等等,种类很多,不能一一列举。

丁银征收的科则各省不同,一省内各州县也往往不同,民丁、更名丁、屯丁、灶丁等各色人丁又各不同,彼此差异很大,没有统一标准。一般说,北方重,南方轻;西北尤重,东南尤轻。如北方即使下下则人丁每丁所纳丁银一般也在一钱以上,重的则在一两以上,山西有至四两余者,巩昌(甘肃)更有到八九两的;而在南方,通常每丁仅征银几分,最轻的地方每丁征一分五厘。当时人说:“北地粮轻丁重,以纳丁而外,一切公差杂派皆出于丁;……南土粮重丁轻,以纳正赋而外,一切公差杂派皆出于粮”[8]。这是当时各地丁银负担的一个大致趋势。

为了保证丁银的征收,清初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户籍管理和人丁编审制度。户籍方面,顺治三年(1646年)“定人户以籍为定及脱漏户口律: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原报册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改正”[9]。这是沿用明代旧例,企图用法律形式把人户按职业强行固定下来,世代承袭,以便于政府控制和征税课役。人丁编审初定三年一次,顺治十三年(1656年)改为五年,目的是“核实天下丁口,具载版籍,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丁增赋亦随之”,“平赋役,清隐匿,别老幼,均差徭”[10]。具体做法,每届编审之时,由里甲组织依照官府规定的原额、新收、开除、实在“四柱”格式,登录各编户的丁、产、课银及其五年间的变动情况,由甲而里(坊、厢),里上之州县,州县官合造本属总册上之府,府别造总册上之布政司,督抚据布政司所上各属之册达之户部,户部受各直省之册汇疏上奏,以周知天下生民之数。最后由户部汇奏呈请皇帝御览的各省册籍封面为*,故习惯上称为“黄册”,实即户口赋役册。编审关系到“丁赋之所由出”,故统治者十分重视,规定了许多专门的法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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