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各级官员隐匿、捏报的要治罪;州县能增丁2000名以上的,不仅州县官,而且督抚、布政司及道、府各级,俱予纪录。
户口管理和人丁编审都是通过里甲(有的地方叫图甲或其他名目)组织来落实的。清代里甲的编制与明代相同:人户每110户编为一里,推丁多者10人轮充里长,其余100户编为10甲,各户轮充甲长(或称甲首),均十年一周。里的组织,在乡曰里,在城曰坊,近城曰厢。里、甲长负责管摄本里本甲公务、协助州县官催征钱粮及编审造册等。
以上,就是清初丁银征收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制度的概况。从表面上看,这一套制度规定得十分严密,但实际上从一开始就破绽百出,一片混乱,可以说从未认真执行过。清初征收丁银依据的是明万历条鞭册,而不是依据对实际户口的调查。顺治十四年(1657年)清政府编定《赋役全书》,其中所载各项赋税原额均以万历旧额为准,略加订正。虽说当时规定要“参酌时宜,开除荒亡”,实则并未进行过认真的户口及土地的调查核实,不过是根据各地报告,免除了一部分实在征收不上来的税额而已。其结果,不但继续保留了万历旧册原有的不均和失实的弊病,而且由于又经过了数十年的社会变动,特别是明末清初的大动乱,变得比原来更加不均和失实了。
全国统一,社会安定下来以后,清政府也未做户口人丁核实的工作。在封建晚期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化,人口在地域上和行业间的流动已是不可改变的社会现实,清政府已很难控制户口,再也没有条件象明初那样大规模地普查户口,限制其流动并固定其职业了。在这种情况下,“人户以籍为定”、“核实天下丁口,具载版籍”、“平赋役,清隐匿,别老幼,均差徭”等等规定,根本无法实现。五年一次的编审徒具形式,“不过以派费为事,丁口之增减、田亩之推收,因无从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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