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故清代编审册籍数十年而不一变的现象十分普遍,“鬼名累累,空缺纷纷,按册则姓名俱有,点丁则踪迹全无”[12],混乱已极。
尽管人丁难以核实,朝廷税额却不能短少,于是各地州县只能拿在籍人丁开刀。“自承平以来,有司谨守原额,如天经地义之不可移易。鸠形鹄面之人呼天抢地无所告诉,甚则人已亡而不肯删除,子初生而责其当差,沟中之瘠尤是册上之丁,黄口之儿已入追呼之籍,苟无缺额而已,遑恤其他”[13]。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又相沿旧习,每遇编审,有司务博户口加增之名,不顾民生疾痛,……应删者不删,不应增者而增”,[14]。如广西迁江县原额人丁460丁,康熙二十年至四十年五次编审增加42丁,“夫以数十年之休养生息而仅增此四十二丁,不可谓不少矣,然按册虽有四十二丁之增,而核实则仍四百六十丁之额”,结果虚增人丁应纳之银只能由在籍之460丁包赔,致每丁额征从0.65476两增加到0.714541两[15]。
在籍人丁不堪重负,只有逃亡,于是跑了的人的丁银又要加到没跑人的身上。清代编审有一个不成文的“成例”,叫做“里顶里,甲顶甲,户顶户”:“某户开除,必须某户顶补;倘户有十丁而九丁死、逃。又无新丁报补,即以一丁而供九丁之徭。户绝则累甲,甲绝则累里”[16]。这样,包赔引起逃亡,逃亡导致更多包赔,如此恶性循环,在籍之丁日少,丁徭日重。湖北宜都县原来每丁征银0.49两有奇,康熙中增至0.66两有奇[17]。河南最高丁则依会典所载为每丁征1.2两,而有的地方竟然叠加到6-7两之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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