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一条鞭法改革的遗意,将其更加彻底化。
最早提出在全国实行按田赋派征丁银办法的是明末人甄淑。据《明熹宗天启实录》天启元年十二月的一条记载,当时吏科给事中甄淑曾提出这样一个“以米带丁”的建议:
“小民所最苦者,一则无田之粮:田鬻富室,田尽而粮独存;一则无米之丁:丁附于米,米推而丁无推。宜取额丁与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便收丁,鬻田者推米便推丁。在县册不失丁额,以违祖制;在贫民不留空丁,以致累赔;而官亦免逋责之难矣。”
甄淑的建议是针对一条鞭法改革的不彻底性而提出来的。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严重的丁役苛扰和不均,为此除丁役折银实行雇役外,还进行了赋役合并。但是一条鞭法改革并未废除征丁原则,其赋役合并在绝大多数地方只是把部分丁役银合并于田赋,而仍然保留一部分征诸人丁。“一条鞭之法,凡取于民者,不归于地则归于丁,虽曰一条鞭,实有二歧也”[38],这是很确当的评价。《明史》“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的说法[39],并不确切。由于不放弃对人丁的征课,一条鞭法改革虽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缓解了丁役对无地少地农民的扰害,但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且行之不久,便规制顿紊,对人丁的各种加派、私征重又接踵而来,所谓“小条鞭”者是。正是针对这种情况,甄淑提出“以米带丁”建议,企图把当时少数地方实行的“粮、差合二为一,皆出于地”[40]即摊丁入地的办法,划一推向全国。这是见于史册的关于普行摊丁的最早建议。
甄淑之法,“史称当时行之,……特其时政荒赋重,故不久辄罢”[41]。在明末社会动荡、政令废弛的情况下,未能普遍推行。不过,就见到的材料看,明代还是颇有一些地方实行了摊丁入地。早在隆庆、万历时期,随着一条鞭法的推行,就已经有少数州县实行按地亩或按赋粮派丁。如河南的光山县、息县、中牟县、山东的鱼台县、湖广的靖州及其属会同、通道以及长沙府湘潭县等,就是这种情况[42]。贵州许多州县的随粮派丁大概也同实行一条鞭法有关[43]。明末,随着丁银问题日渐严重,又有一些地方相继摊丁。如陕西成固县于崇祯八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