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了招降政策,而是因为赵三多未受招降。他在派兵时,原则上只是要加以“弹压解散”,对于不愿解散者才加以“兜拿”、“格毙”。[《义和团运动史料丛编》,第二辑,第29,32,33页。]这样做既是为了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统治秩序,又可以杀一儆百,促使更多的义和拳接受招降,应该说仍然是“剿”中有“抚”、寓“抚”于“剿”或以“剿”助“抚”的。因而,从整体上说张汝梅实行了一种“剿抚兼施,以抚为主”的政策,是基本符合事实的。必须指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于安居如常的义和拳实行的“抚”是招降;对于聚众起事的义和拳实行的“抚”是解散。
毓贤莅任之始,即向清廷声称:民间“断无虐待教民之事,”[《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24页。]再次将教案的主要责任归之于教民。杠子李庄等处教案发生后,平原县令蒋楷等禀称:教民呈报被抢,查明属实。毓贤批曰:“教民所称被扰,是否平民向教民报仇?该县当根究缘由,秉公开导解散,不得轻信教民一面之词,率行拿办,以致民间不服也”。[《山东义和团案卷》,上册,第5—6。]他的意思十分明确:第一、对教案要“根究缘由”,查出“平民向教民报仇”的事实;第二、对参加反教会活动的人要“开导解散”,而不能“率行拿办”。即不但要执行“抚”的政策,而且要找出执行这一政策的依据。
朱红灯起义前夕,蒋楷又禀称:“匪首李长水等”聚集“匪徒共五六百人”,在杠子李庄一带“任意抢执”。毓贤批道:“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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