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事之案,总以持平为主,不得以教民所开之名单即行拘拿。倘概指平民为匪,动辄言剿,该县居心先不公允”。[《山东义和团案卷》,上册,第11—12页。]不准对义和拳随意“拘拿”,“动辄言剿”,且不准称之为匪。
朱红灯起义后,毓贤派卢昌诒、袁世敦率兵前往弹压,明令他们“不准猛浪生事”[《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35页。],并再次强调:“民教互闹之案,不得专以匪论,总以开导解散为主”,[《山东义和团案卷》,上册,第13页。]虽然动用了军队,却依然要以“抚”为主。朱红灯率众抗官伤役、在森罗殿击败清军后,毓贤仍未加派军队滥加屠杀,却将事变的原因归结为蒋楷“纵役诈赃”,及袁世敦“草率”、“猛浪”,奏请将蒋楷“即行革职”,将袁世敦“撤去统带”。[《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35一36页。]并发布渝示,饬令义和拳、大刀会改称“民团”。[参见:《汇报》第142号;李□《拳祸记》;《清史稿》卷465;罗□□《拳变余闻》。]
事实表明:毓贤执行的同样是“剿抚兼施,以抚为主”的政策。毓贤捕杀朱红灯等,是因为他们率众起事,造成了抗击官兵的事实,不加处置,既不利于其在山东的统治,又不利于他推行“抚”的政策,更无法向清政府交待。这正体现了其政策的“剿”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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