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田彻《关于嘉靖朝镇守宦官裁革的问题》(《史渊》137 )认为,明代中期镇守宦官势力的崛起,是皇帝—皇族—外戚等皇室成员及武官借此谋取利益的结果,也正因为如此,其弊端虽不断地被指出,但却长时间难以裁革。而到了嘉靖前期之所以最终得以废除,是由于嘉靖帝是从外藩入朝继承皇位的,受此影响,宫廷内的特权阶层出现了混乱,局面转向有利于与宦官对立的官僚。
*制度、官僚制度。在中国史研究中,官僚制度的研究不仅于*史、官制史,而且于社会史和文化史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通过对档案史料的利用,所谓官僚的“日常世界”也逐渐成了能够被研究的对象。作为清朝的人事管理制度研究的一部分,伍跃的《清代地方官的病死和疗养》(《东洋史研究》59-2)参考了档案文书资料,对地方官的疗养手续、病死补助以及官僚告老还乡后的抚恤措施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加藤雄三的《关于清代胥吏补缺过程中的交易问题(一)》(京都大学《法学论丛》147-2)则主要基于杭州的历史文献史料,对明清时期胥吏职位补缺中常见的交易情况展开了研究,先期发表的第一部分是对清代胥吏职位补缺制度的探讨。
长期以来,关于明代的*制度史研究一直较其他朝代的同类研究簿弱,而阪仓笃秀著《明王朝中央统治机构的研究》(汲古书院)可以说强化了对这一领域的探讨。该书由三篇构成,即考察明初文官统治体制确立的前篇、论述居官僚制度中枢部分的吏部和吏部尚书的主篇,以及考察通政使司和庶吉士制度的附篇。
法制史。这一领域,受近年重视秩序规范问题的影响,也取得了较多的成果。张显清《“洪武重典”说辨析》(《明代史研究》28),关于通常所说的洪武年间的严刑峻法主义问题,分成了前、中、后三期进行了重新探讨,认为前期的刑罚轻重较为适当,中期开始转重,到了后期则趋于宽缓。清水裕子《五代宋辽金元对唐律继承的谱系及明律编纂过程中唐律的影响》(《史料批判研究》4 )阐述了明律中呈现的唐律观及其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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